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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冊公司取名相對自由,不論注冊資金大小,政府允許公司名稱含有國際、集團、控股、實業(yè)、出版社、物流、建筑、旅游、財務、醫(yī)療保健、基金會、協(xié)會等字眼;公司名稱前面還可以加上自己喜歡的地名,如:法國、美國、上海等;香港公司可以同時使用中英文名稱注冊,也可以以其中一種語言注冊。公司中文名稱必須以 “有限公司”結(jié)尾、英文名稱必須以“LIMITED”結(jié)尾。為了避免重名,公司名稱必須查冊。
香港公司取名是否可隨意擬用任何公司名稱?
答. 不可以,公司名稱的注冊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將不獲準注冊:
a) 公司名稱與出現(xiàn)于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名稱相同;
b) 公司名稱與根據(jù)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c) 處長認為使用的公司名稱會構(gòu)成刑事罪行;或
d) 處長認為公司名稱屬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塬因?qū)龠`反公眾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稱包含《公司(公司名稱所用字詞)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詞,或公司名稱會令人產(chǎn)生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guān)、或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guān)有任何方面的聯(lián)系,則須先獲得處長的批準,才可注冊。
再者,如公司名稱與一個曾被處長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稱相同,除非已獲得處長同意,否則該名稱將不獲批準注冊。
(A) 引言
1. 要註冊成立一間本地有限公司,應首先擬訂一個公司名稱,現(xiàn)有的公司也可藉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更改其名稱。公司註冊處處長 (「處長」) 不會對公司名稱給予臨時批準。因此,申請人在擬訂公司名稱時,必須確保擬用的公司名稱符合註冊規(guī)定。如擬用的公司名稱不能註冊,申請會遭拒絕,因而須重新提交申請。此外,《公司條例》(第622章)賦權(quán)處長在指明情況下可向公司發(fā)出更改名稱的指示。
2. 本指引說明公司名稱的註冊規(guī)定,并取代「2011年公司名稱註冊指引」自2014年3月3日生效。本指引只供參考之用,并應與《公司條例》(第622章)的有關(guān)條文一併閱讀。有關(guān)該條例的內(nèi)容,請瀏覽公司註冊處網(wǎng)頁(www.cr.gov.hk) 內(nèi)「新《公司條例》」的專題欄目。
(B) 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guī)定
3. 公司可註冊一個英文名稱及/或一個中文名稱,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與中文字組合而成的名稱。
4. 公司英文名稱的后一個字須為“Limited”,而中文名稱的后四個字須為「有限公司」。
[見《公司條例》第102條]
5. 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字,這些繁體字須在《康熙字典》或《辭!芳癐SO 10646 國際編碼標準內(nèi)找到。簡體字概不接納。
(C) 公司名稱不獲準註冊的情況
6. 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將不獲準註冊:
(a)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出現(xiàn)于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nèi)的另一名稱相同;
(b)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根據(jù)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c) 處長認為使用擬註冊的公司名稱會構(gòu)成刑事罪行;或
(d) 處長認為擬註冊的公司名稱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塬因是違反公眾利益的。
[見《公司條例》第100(1)(a)至(d)條]
7. 在斷定某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公司名稱「相同」時:
(a) 以下各項須不予理會:
● 作為名稱第一個字的定冠詞
(例如: The ABC Limited = ABC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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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文名稱末端出現(xiàn)的“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 和這些字或詞的縮寫,以及在中文名稱末端出現(xiàn)的「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和「公眾有限公司」
(例如:ABC Company Limited = ABC Limited = ABC Co., Limited;甲乙丙有限公司 = 甲乙丙公眾有限公司)
● 字母的字體或字母的大楷或小楷、字母之間的空位、重音符號以及標點符號
(例如:A-B-C Limited = a b c Limited)
(b) 以下的字及詞須視為相同:
● “and”及“&”
● “Hong Kong”、“Hongkong”及“HK”
● “Far East”及“FE”
(例如:ABC Hong Kong Limited = ABC Hongkong Limited = ABC HK Limited)
(c) 如處長在顧及某兩個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況后,信納該兩個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使用,則該兩個字會視為相同(例如:恆=恒;峯=峰;匯=滙)。
[見《公司條例》第111條]
(D) 在註冊前須先獲得批準的公司名稱
8. 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必須先獲得處長的事先批準才可註冊:
(a) 處長認為該名稱會令人產(chǎn)生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guān)、或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guān)有任何方面的聯(lián)繫。除非有關(guān)公司確實與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有聯(lián)繫,否則該公司名稱將不獲準註冊。有些字一般會令人產(chǎn)生上述聯(lián)繫, 例如「部門」(“Department”) 、「政府」(“Government”)、「公署」(“Commission”)、「局」(“Bureau”)、「聯(lián)邦」(“Federation”) 、「議會」(“Council”)、「委員會」(“Authority”) 等,因此通常不會獲準用于公司名稱;
(b) 該名稱包含《公司(公司名稱所用字詞)令》(第622A章)中指明的任何字或詞(見附錄A);
(c) 該名稱與一個曾被處長根據(jù)《公司條例》第108、109或771條或在2010年12月10日當日或之后根據(jù)《前身條例》(即指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的生效日期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第22或22A條發(fā)出更改名稱指示的名稱相同。
[見《公司條例》第10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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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申請人應就上述類別的公司名稱向處長查詢,并以書面就使用這類名稱徵求同意,然后才交付申請註冊成立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稱的文件作登記。有關(guān)申請應送交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公司註冊處新公司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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